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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短短的一個月時間,
95后的男子張某
從積欠商業銀行貸款的“不良行為人員”,
到月資本金小溪近一千萬的公司紫苞人,
而張某所注冊的公司帳戶
已被用于轉交別人轉至的資本金
總計港幣817余萬元,
其中包含電信公司詐欺受害人
轉至的港幣800余萬元。
近日,黃浦區檢察院以協助計算機軟件犯罪行為行為罪對被告張某提起公訴,黃浦區人民檢察院一公開審判處張某徒刑十個月,并徒刑港幣二余萬元。
犯案經過
2022年11月初,因為亟需出錢,張某聯絡上了簡而言之的“業務負責人”,旁人承諾需為其提供更多100多余萬元的巨款。旁人表示,張某系信用記錄“塞扎”,需要到跨縣辦證。幾天后,張某拿著旁人為他購買的車票,候車趕赴選定處所,并聯絡簡而言之的“地方區域副經理”。
到達選定處所后,一個叫“沈副經理”的人加進了張某QQ,輔導他辦證手續。但張某唯獨都沒有見過“沈副經理”本人,旁人在電話中輔導張某在APP上用自己身份信息,辦證企業注冊注冊登記,并在三天后趕赴選定處所申領注冊公司的金屬材料,趕赴商業銀行開辦公司帳戶。注冊注冊登記顯示,張某成為了另一家公司的紫苞人。
同時,“沈副經理”明確要求張某在辦證公司帳戶時,要熟悉公司的名稱、經營門牌號和主營業務,并將信用卡的柳巴希夫卡帳戶提款額度提及港幣500余萬元,對私帳戶額度提及港幣300余萬元。
盡管在開辦公司帳戶時,商業銀行行員一再強調,信用卡不能交予別人使用,并明確要求張某簽署有關協議書。但張某很快把注冊注冊登記、信用卡、U盾等金屬材料全部交予了“沈副經理”所派的交會人。從頭到尾,張某總共收到旁人提供更多的4900元的“零出錢”。
法官認為,張某若非別人利用計算機軟件實施犯罪行為,為其犯罪行為提供更多協助,違反者,應當以協助計算機軟件犯罪行為行為罪依法追究民事責任。其余涉案人有關案件正在辦證中。
法官提醒
在網絡社交時,切勿輕信別人,以防落入陷阱,最終“為虎作倀”觸犯刑法。如果發現有人正在利用自己實施犯罪行為行為,應當第一時間報警。
(文中涉案人均為化名)
記者:張琦
原標題:《從積欠商業銀行貸款,到月小溪近一千萬的公司企業法人……這個陷阱一可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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