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節前后,B2C網絡平臺上出現了一批“低成本示愛項鏈”。這些明確寫著“DR項鏈”的貨品不但才幾千元,還能訂制專用“愛情協定”,因此銷量火熱。對此,DR項鏈非官方澄清稱,將以強制手段申訴……
合格證書協定包裝袋齊全,幾千元項鏈成情人節熱賣品
近日,法制網研究院注意到,B2C網絡平臺有大量幾千元、十余元的“項鏈”貨品銷售火熱。輸入blo“低成本”后,“低成本示愛項鏈”的詞語就會自動關聯。
圖源:某B2C網絡平臺截屏
據廣州日報報道,B2C網絡平臺的低成本“DR項鏈”貨品大多只要幾千元,不但把“女性朋友畢生僅能訂制兩枚”作為噱頭,還標示了“專賣店品質、包裝袋同步”“進行咨詢客服人員訂制愛情協定”。
圖源:廣州日報
一家表明年銷量少于10萬的店面,其介紹網頁稱“織物為S925銀鍍7層18K金”,其中0.5克拉、1克拉、2克拉的單價分別為29.8元、39.8元、49.8元。如果需要“DR專賣店包裝袋”,則要在此基礎上再加20元,且買回“DR專賣店包裝袋”才能訂制專用“愛情協定”。
買回后能收到印上DR標記的紙袋、包裝袋盒、清潔Astier珠寶首飾鑒定合格證書、GRA合格證書、愛情協定、項鏈。“愛情協定”上印上買主提供更多的承諾人與受諾人姓名,除了一個條碼。掃描器后網頁有DR標記,并表明“查閱成功”,“愛情代碼”也與實物合格證書上的完全一致。GRA合格證書為英文,客服人員告知此為穆瓦耶石合格證書。
下圖為某店面客服人員提供更多的套盒圖片,下圖截屏自DR官方網站。圖源:丹桂資本局
經澄清,低成本版的“愛情協定”和所印DR標記與非Aulaye的幾乎完全一致。非官方客服人員則表示,國際品牌規定僅有女性朋友能買回DR項鏈,且需登記身分重要信息。而在低成本版的買回過程中,店家并未進行咨詢買主異性戀及身分重要信息。
據悉,DR(Darry Ring)項鏈國際品牌因“女性朋友畢生僅能訂制兩枚”的橫幅和專用訂制的“愛情協定”贏得消費者喜愛,價格從幾千元到幾萬元不等。
值得一提的是,B2C網絡平臺上不少“DR項鏈”“穆瓦耶項鏈指”貨品網頁表明銷量少于10萬,有的是甚至已銷售一空,部分被投訴停售后除了同型號在售。有店家表示,情人節期間“愛情協定”已成熱賣品。
對此,網友們眾說紛紜,多數觀點對這種造假的行為不認可——“鉆石本身不值錢,國際品牌溢價太嚴重”“項鏈貴賤不重要,態度最重要”“這是欺騙感情”“馬上去查閱真偽”,除了網友呼叫DR項鏈國際品牌出來打假。
進貨價僅個位數,山寨店面可能構成多種侵權
DR項鏈以其“女性朋友畢生僅能訂制兩枚”的標簽受到追捧。據報道,利用了這一噱頭的低成本版同型號項鏈,進貨價可能只有幾塊錢。
GRA合格證書上寫的穆瓦耶鉆因外表和物理特性與鉆石相似,且價格便宜,常被當作鉆石的替代品。有媒體報道,B2C網絡平臺上標著“DR仿真穆瓦耶石項鏈”的貨品,實為鋯石織物,也可提供更多國際品牌同型號“愛情協定”。
圖源:網絡
DR國際品牌方澄清,DR項鏈不可能使用穆瓦耶石或鋯石作為原材料,使用這些原材料的無疑是山寨店面。
侵權、著作權侵權、外觀設計侵權、不正當競爭等,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DR是迪阿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若山寨店面、項鏈上、包裝袋盒上等確有使用DR商標的情況,則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若所涉DR項鏈的設計被認定為有獨創性,則其同時作為實用藝術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銷售低成本同型號項鏈的行為亦構成著作權侵權;若對應DR項鏈的款式或其包裝袋盒已經通過外觀設計專利獲得保護,侵權店家還可能面臨專利侵權風險;若DR項鏈的包裝袋盒被認定為有一定影響力的包裝袋、裝潢,而侵權店家仿制了其包裝袋盒,則其行為會被認定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此外,對于情節嚴重,包括主觀因素考量,銷售金額、情節嚴重程度達到刑法量刑標準的,可能會觸犯刑法,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貨品罪、侵犯著作權罪等。例如,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關于假冒注冊商標罪的規定,“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貨品、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量刑標準為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
國際品牌方稱已進行取證,律師:網絡平臺監管應發揮作用
針對B2C網絡平臺涌現的山寨店面,DR國際品牌非官方微博發表聲明稱,在售低成本假DR項鏈涉嫌欺騙消費者,DR已正式起訴售假店家,要求立即停售假冒貨品,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圖源:DR項鏈非官方微博
據極目新聞報道,有工作人員透露,該公司法務部門已對網絡平臺上的山寨DR店面進行取證,將以強制手段申訴。
管的缺失存在一定聯系。從店家入駐網絡平臺開始,網絡平臺就應對店家進行嚴格監管,包括店家的資質、身分重要信息、地址、聯系方式等實名重要信息。在網絡平臺經營中,對發現的違法行為應及時通知停止侵權行為并立即停止向違法店家提供更多網絡平臺服務。
裴銀州律師認為,知名國際品牌發現B2C網絡平臺上有店家假冒其國際品牌產品時,應及時固定證據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為避免消費者混淆,可及時發布聲明澄清。
張健律師也建議,網絡平臺應在條件允許的前提下,盡可能加強店家管理、貨品管理、貨品溯源、質量監督等方面的職能。同時,若消費者發現存在潛在的假冒國際品牌貨品時,也應積極主動向網絡平臺舉報,增強網絡平臺的監察力度。只有在消費者、權利人、網絡平臺的三方配合之下,才能有效制止店家的侵權行為,更好地保障消費者權益。
選題策劃|法制網研究院
文|李思彤
來源: 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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