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資本與實繳資本有什么區別?例如我們公司剛成立,今天我拿到了公司的營業執照,看到上面注冊資本為100萬元,但是我們公司的基本戶上沒有100萬元,這是怎么回事啊?
首先,我們要分辨一下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這兩個概念:
注冊資本是工商管理的術語,是法律上對公司注冊的登記要求,即企業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資本總額,是公司在設立時籌集的、由章程載明的、經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資本,是股東認繳或認購的出資額,也界定了投資者對企業承擔的最大償債責任。
實收資本是指投資者按照企業章程,或合同、協議的約定,實際投入企業的資本,即企業收到的各投資者根據合同、協議、章程規定實際繳納的資本數額。實收資本是公司成立時實際收到的股東的出資總額,是公司現實擁有的資本金額。
簡言之,注冊資本就是用來工商登記的,實收資本才是公司實際收到的資金了。
我們再來解釋一下注冊資本登記制度。
國家對注冊資本登記制度也有個變遷過程,以前要成立一家公司,注冊資本實行的是“實繳登記制度”,就是公司在工商注冊登記時,必須要有實際的資本金,驗資機構必須出具驗資報告,工商局才能予以批準注冊公司。這時候企業財務上要在銀行開設驗資戶,經過驗資的資本金會計處理上計入實收資本會計科目里。
隨著我國現代企業制度的不斷發展,國家也在最大限度地為投資主體松綁,釋放其投資創業活力,國務院于2014年印發了《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 知》(國發〔2014〕7號),放寬了注冊資本登記條件,將注冊資本由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要求公司注冊資本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只是公司股東(或發起人)要在公司章程中對其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進行自主約定,同時對其繳納出資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公司登記時,也無需再提交驗資報告。
現實當中,就出現了很多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了公司,但是公司注冊當時并沒有全額收到股東的資本金,這時候就會出現營業執照上的注冊資本與會計科目中的實收資本不一致的情況。但是,這并不代表公司股東(發起人)不用再繳納資本金,需要按章程規定的繳款時限繳納資本金。
現實當中,有很多公司在資本金沒繳夠的情況下,公司與股東(發起人)之間過多的表現為資金借貸關系,這就違背了國家注冊資本金認繳制度的規定。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并沒有改變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責任的規定,也沒有改變承擔責任的形式。股東(發起人)要按照自主約定并記載于公司章程的認繳出資額、約定的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向公司繳付出資,股東(發起人)未按約定實際繳付出資的,要根據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股東(發起人)沒有按約定繳付出資,已按時繳足出資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該股東的責任。如果公司發生債務糾紛或依法解散清算,沒有繳足出資的股東(發起人)應先繳足出資。因此,這就要求公司的股東(發起人)在認繳出資時要充分考慮到自身所具有的投資能力,理性地作出認繳承諾,并踐諾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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